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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规程

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规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,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,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各方职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程。

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。

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,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。

第二章 业务承接

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时,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,明确咨询标的、目的及相关事项。

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、技术力量、类似工程业绩等情况,决定是否承接业务。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,不得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。

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
(一)委托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;

(二)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容、范围和要求;

(三)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和期限;

(四)双方的义务和责任;

(五)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;

(六)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。

第三章 业务准备

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后,应当成立项目组,并指定项目负责人,明确项目组成员及其职责分工。

第八条 项目组应当收集与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,包括:

(一)工程项目批准文件、设计文件、施工图纸;

(二)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、施工合同;

(三)施工组织设计、施工方案;

(四)工程变更、现场签证、索赔资料;

(五)工程结算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。

第九条 项目组应当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,了解工程实际情况,制定工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。

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应当包括:

(一)咨询业务概况;

(二)咨询依据;

(三)咨询方法;

(四)工作进度计划;

(五)人员安排;

(六)质量控制措施。

第四章 业务实施

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阶段,项目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作,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实施方案。

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,遵循独立、客观、公正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。

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当深入现场,了解工程实际情况,核实有关资料,确保咨询依据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。

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当采用科学的咨询方法,对工程造价进行测算、分析和评价,形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。

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包括:

(一)封面;

(二)目录;

(三)咨询说明;

(四)咨询依据;

(五)咨询成果;

(六)附件。

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,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。

第五章 质量控制

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,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。

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,即项目负责人初审、部门负责人复审、技术负责人终审。

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抽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
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管理制度,妥善保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、实施方案、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。

第六章 业务收尾

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后,项目组应当及时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提交委托人,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委托人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和分析,不断改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。

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进行,形成案例分析,为今后类似业务提供参考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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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7 21:48:25